1、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禁区和临时空中禁区。第十八条 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
3、.飞越远距导航台的高度、飞行条件和着陆许可;5.复飞。(三)目视进近时:1.请求加入起落航线;2.报告加入起落航线的位置和高度;3.请求着陆许可;(四)着陆后,报告脱离跑道。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航空摄影为例,主要关注专业范围、人员配置和技术设备。甲级资质要求如下: 胶片航空摄影:具备23cm×23cm像幅的胶片航摄仪,以及至少1台7000×11000以上像素的框幅式(推扫式)数字航摄仪,总数不少于4台套,其中至少1台满足高分辨率要求。
测绘航空摄影专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乙级资质满2年且业绩达到标准要求可提出升甲级申请。业绩要求: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通用标准适用于所有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而专业标准则是针对大地测量、航空摄影测量、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特定领域的专项规定。特殊情况时,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规定。
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类别,分别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条例规定,通用航空活动需遵循《民用航空法》和《飞行基本规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相应资格。飞行管制部门负责通用航空的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相关单位需积极提供服务保障。飞行空域的使用需经过申请和批准,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并根据活动性质和需要确定使用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发布令,编号为第371号,宣布了新的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此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共同签署,以确保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安全管控。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明确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如无特定法规约束,将依据本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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